國立新竹高級中學音樂班專業科目成績考查施行細則

                         核准文號:八九教中(一)第89549593號

一、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五點訂定。

二、音樂班專業科目(以下簡稱專業科目)分主修與副修二類,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三、專業科目之定期考查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僅舉行期末考查外,每學期應舉行期初考查及期末考查。

四、專業科目之期初考查,應由各分組之任課教師共同評分,其評分項目為自選曲佔80%,技巧項目佔20%。

五、專業科目之期末考查,應由各分組任課教師共同評分,其評分項目如下:

(一)一、二年級主修科目:自選曲佔60%,指定曲佔30&,技巧項目佔10%。

(二)一、二年級副修科目:自選曲佔80%,技巧項目佔20%。

(三)三年級:自選曲佔80%,技巧項目佔20%。

六、專業科目定期考查之評審達三人以上時,指導教師對其所指導之學生應只評平時成績;且指導教師不應參加其所指導學生之期末考查評分。

七、各專業科目之學業學期成績應按下列方式計算而得之:

(一)期初考查佔10%,期末考查佔50%,平時成績佔40%(指導教師佔30%,導師佔10%)。

(二)未舉行期初考查之科目,其期末考查佔60%。

八、專業科目學期成績按下列各科目之學業學期成績依比例計算而得之:

(一)一年級:主修佔50%%、副修佔20%、基礎訓練(含視唱聽寫)佔10%、音樂欣賞及和聲學各佔5%、合奏及室內樂合佔4%、實習演奏佔3%、音樂及合唱合佔3%。

(二)二年級:主修佔50%、副修佔20%、音樂基礎訓練(含視唱聽寫)佔10%、音樂欣賞及和聲學各佔5%、合奏及曲式分析各佔3%、合唱及實習演奏各佔2%。

(三)三年級:主修佔60%、副修佔20%、音樂基礎訓練佔10%、音樂欣賞及和聲學各佔5%。

九、主修科目之學業學期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副修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及格者授予該科目之學分。

十、專業科目之學業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補考及格者授予該科目之學分。

(一)主、副修科目不得補考。

(二)專業科目之補考以一次為限。

十一、專業科目之學業學期成績不及格或學業學期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重修或自學輔導。

十二、主修科目之學業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應輔導其轉學

十三、學生得於特教組公告期限內提出主、副修更改科目之申請。

(一)更改主、副修科目除應徵得原指導教師之同意外,並應通過前一學期新修科目期末考查之所有考查項目。

(二)更改主、副修科目以一次為限。

十四、音樂班學生修畢所有專業科目並符合畢業條件者,得發給畢業證書。

十五、本細則經校務會議常務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